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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优化营商环境已成为地方政府提升区域竞争力的关键举措。镇平县财政局营商办秉承“服务企业、惠及民生”的宗旨,通过用足惠企政策、落实税费减免、及时回应诉求,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2022年,镇平县财政局营商办继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南阳市评工作中,政府采购指标再次取得全市排名第2的好成绩,这不仅是对过去一年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未来工作的激励。此外,镇平县在营商环境信息宣传方面也表现突出,获得全市第3名的佳绩,这标志着镇平县在宣传推广营商环境方面的努力得到了广泛认可。在2022年度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绩效奖励中,镇平县财政局营商办的贡献得到了上级部门的高度评价,这不仅是对财政局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全县上下共同努力的结果。而在2022年三季度,镇平县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更是受到通报表扬,这充分展现了镇平县在创新实践、优化服务上的前瞻性和实效性。镇平县财政局营商办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所做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积极落实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企业。通过减税降费、简化行政程序等措施,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其次,建立健全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一对一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再次,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透明度和公平性,为企业提供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电子化采购平台等现代化手段,提升采购效率,降低企业参与门槛。最后,不断创新服务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互动,收集企业意见,不断优化服务内容和流程。总之,镇平县财政局营商办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成绩,是全县上下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对企业和市场环境的深刻理解和精准服务的体现。未来,镇平县财政局营商办将继续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为镇平县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消息来源:镇平县
    发布时间:2024-04-29
  • 4月28日,社旗县重点产业链人才招聘会在桥头镇成功举行,县人社局积极组织蓝海森源等10余家民营企业参会,共提供就业岗位39个,现场接收简历135份,初步达成就业意向47人,受到当天参会人员的广泛好评。
    消息来源:社旗县“万人助万企”联席办
    发布时间:2024-04-29
  • 为保障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近日,毛集镇经济、安全等服务专班业务骨干,深入辖区企业一线上门走访,倾听企业的呼声,宣讲学习惠企政策,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答疑解惑。走访过程中,业务骨干们逐个摸底,仔细询问经济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以及环保管控措施落实等方面的问题,并表示,经济发展是实现辖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毛集镇将坚持问题导向,转变工作作风,提供高效服务,推动毛集镇“万人助万企”活动走深走实。下一步,毛集镇将做好跟踪回访工作,及时进行反馈,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提供重要服务保障。
    消息来源:今日头条
    发布时间: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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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阳方城县公安局拖欠我司工程款一事
    2023-10-17 10: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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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报邓州市检察院干警程炯,执法犯法,公然造谣污蔑、涉嫌敲诈勒
    2023-03-23 19: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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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南阳市黄石庵林场拒不履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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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8 09: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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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5 15: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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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9 18: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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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提出过哪些明确要求?

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2022年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涉及相关法律修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的完善关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牵一发而动全身”。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

发布时间:2024-01-02
我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形成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稳妥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责,激活土地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奋力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新动能。

发布时间:2024-01-02
当前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重点是什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 2022[34]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要求,通过试点,进一步明确入市范围、土地用途、入市方式和程序、监管环节,保障入市土地权能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探索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科学规划和用途管制路径,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成果,从入市规则、路径和机制等方面为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政策、措施保障。

发布时间:2024-01-02
在推进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中要做好哪些隐患防范?

在试点工作中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加强指导和监测监管。防止利益驱动绑架规划,随意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破坏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防止以入市为名侵占耕地、弄虚作假乱占耕地和拆除农民宅基地,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突破耕地保护红线,损害国家粮食安全:防止污染环境、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向农村转移,破坏乡村风貌:坚决防止搞暗箱操作,或以长租、低价、“阴阳合同”等方式掏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削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防止由少数人操控,单位或个人非法处置、侵占入市土地及其收益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试点工作中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4-01-02
如何理解自然资源部要求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在实践过程中,农村土地所有权较为明晰,鲜少存在争议,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往往因村集体私下流转,导致使用权归属存在较多纠纷,因此自然资源部在本轮深化入市试点过程中要求入市地块必须办理“两权登记”,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其目的是排除存在权属纠纷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带来的法律诉讼,避免给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带来负面影响。

发布时间:2024-01-02
6.如何理解和把握本轮试点用地必须是存量建设用地?

国家在上轮试点之后再行试点,暂不全面推开,原因就是经过上一轮的探索,目前入市制度仍然不完善,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因此本轮试点就是要用存量土地来探索入市制度,不允许借试点探索之名,行解决用地之实,造成土地资源浪费,违背试点初衷。

发布时间:2024-01-02
7.如何理解和把握“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

一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职能由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目前农业农村部门正在牵头开展“宅基地改革”。另一方面,腾退出来的闲置宅基地要优先保障村民住房需求,防止一边利用腾退出来的宅基地入市,一边申请新增宅基地用地指标。

发布时间:2024-01-02
8.如何稳妥处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以及省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2023年第30次)精神,对于因客观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地区可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147号)中“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条款。同时,要充分尊重农民集体意愿,运用村镇、县三级确认程序,制定处置办法,分时间阶段、分类型稳妥有序处置历史遗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问题,解决入市地块来源问题。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地要严格审查把关,防止随意扩大历史遗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和处理适用政策。

发布时间:2024-01-02
9.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开展前已有偿退出的村民宅基地能否纳入入市土地范围?

2020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开启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仍是其重要内容,重点是落实《土地管理法》关于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规定。中央要求试点先行,我省确定了12 个试点县 (区),其中西安市高陵区、延安市富县在列。因此上述两县 (区)如有在 3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印发前,村民主动申请有偿退出,村集体已补偿到位的村民宅基地,村内暂无新增宅基地需求且已在村庄规划中将用地性质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可在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开展入市。

发布时间:2024-01-02
10.有地上附着物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能否入市?

省厅鼓励各试点地区在开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工作中落实净地出让要求。但从各试点地区前期摸底调查反馈情况来看,目前符合入市条件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大部分已修建地上附着物。因此,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在满足“村民集体研究同意、产权清晰、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通过房屋安全鉴定”的前提下,各试点地区可充分借鉴浙江德清县等地经验,积极探索“带地上附着物”入市的政策路径。受让方在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根据省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23年第30次)中“对于缺少规划手续的,在判定用地合法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则,补办规划手续”相关精神,按照程序完善规划手续,如涉及规划处罚的应履行处罚到位后再行办理。

发布时间: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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